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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11月30日  

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气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事故,促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TSG 23-2021)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16〕6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70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灭火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气瓶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气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报情况并督促问题整改。选择有资质的气瓶供应商通过化学品管理平台为学校供应气瓶。

(二)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实验室气瓶的防火、防盗、反恐等工作,参与气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处置气瓶突发事件。

(三)各使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气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气瓶的采购、存储、使用、验收、处置等安全负责。各单位制定、完善院(所、中心)级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组织开展本单位气瓶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气瓶安全监督、检查,通报气瓶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负责气瓶存储、使用条件及其配套设施的审核,指定专人建立本单位实验室气瓶台账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报备。

(四)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室气瓶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室学生守则、气瓶操作规程(含气体名称、危险属性、操作规程、使用注意事项等)、应急处理预案等,并将有关制度和气瓶充装气体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张贴或悬挂于实验室明显位置,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和监督,落实气瓶安全日查工作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建立本室气瓶台账并及时向所在单位上报气瓶变动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的气瓶配置、验收、存储、搬运、使用、报废、气瓶管路连接及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气瓶的配置、验收和定期检验

第五条 气瓶气体充装原则上必须从天津师范大学化学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线上采购,确需指定供应商线下采购气体(剧毒气体除外)的,须由使用人说明理由,使用单位审查气体供应商资质并确认同意后,到国资处备案方可采购。线下采购的气体须在平台上账,凭自购备案单进行财务报销。采购气体时由气体充装供应商负责将气瓶送达指定地点并规范固定。

第六条 实验室购置气瓶,需使用单位审核通过后,经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按照学校政府采购程序购买。购置气瓶的定期检验由气瓶供应商或气体充装供应商完成,涉及检验费用的使用单位自理。

第七条 提倡使用单位租用或免费使用气体充装供应商提供的合格气瓶,租用或免费使用期间气瓶的检验工作由气体充装供应商负责,涉及费用的使用单位自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充装气瓶。

第八条 气瓶到货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漏气。

(二)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GB/T 7144-2016《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并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相符。

(三)瓶体和瓶阀清洁,安全附件(橡胶防震圈、安全帽、瓶阀等)配置齐全安全、有效。

(四)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

1.查看气瓶生产日期,判断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钢质无缝气瓶20年,钢质焊接气瓶20年,铝合金无缝气瓶20年,溶解乙炔气瓶及吸附式天然气气瓶20年,盛装腐蚀性气体或者在海洋等腐蚀环境中使用的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12年,焊接绝热气瓶20年,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不含车用氢气瓶)15年〕。

2.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内。

(五)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 本细则范围内的所有气瓶必须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

(一)检验周期: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不含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腐蚀性气体(氨、硫化氢、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等)或海水等腐蚀性环境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2)盛装氮、六氟化硫、四氟甲烷及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3)盛装纯度大于或者等于99.999%的高纯气体(气瓶内表面经防腐蚀处理且内表面粗糙度达到Ra0.4以上)的气瓶(剧毒除外),每8年检验1次;

4)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按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特性确定(微量组分除外);

5)盛装其他气体每3年检验1次。

2.盛装液氧、液氮、液氩、液化二氧化碳、液化氧化亚氮、液化天然气低温绝热气瓶含车用气瓶),每3年检验1次。

3.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三)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四)气瓶相关标准规定需要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应进行检验。

(五)未经检验的气瓶不能接收使用。

(六)检验不合格的气瓶需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条 提倡使用危险性小、毒性低、可燃性低的实验气体替代危险性大、高毒、易燃的实验气体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气体用量较小的实验室,建议选用小瓶气体,替代大瓶气体。

第三章 气瓶的存储、搬运与气路管路连接

第十一条 气瓶的存储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气瓶须固定稳妥(用气瓶柜、气瓶防倒链或防倒栅栏固定),分类分处存放,有经危化品专业培训的专人管理,悬挂气体状态标识牌满、使用中、用完)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在气瓶柜门或附近张贴气瓶操作规程(含气体名称、危险属性、操作规程、使用注意事项等)和应急处理预案;存储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气瓶严禁混放。

(二)实验室气瓶应控制在最小存储量,普通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或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严禁超量存储;逐个建立气瓶台账,更换气瓶时应及时做好记录;暂停使用的气瓶应佩戴安全帽;空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运走更新

(三)气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40℃以上的热源,避免曝晒、雨淋、水浸和强烈震动,室外作业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 10 米(乙炔气瓶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四)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气体须配备带有气体泄漏报警器的气瓶柜,危险性较大的气体须配备特气柜。

(五)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须配备通风设施和专业监控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警示标识;大量氮气、六氟化硫、惰性气体或二氧化碳等存放在有限空间内须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并确保24小时常开。

(六)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气体的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七)盛装腐蚀性气体气瓶要随时检查被腐蚀情况。

(八)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

(九)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瓶;严禁将其它物品倚靠在气瓶上;单独存放气瓶的房间和气瓶柜需上锁。

(十)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第十二条  尽量减少气瓶的搬运,非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将气瓶在实验室之间、实验楼宇之间搬运。

第十三条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检查气瓶拟搬入实验室是否具备气瓶存储条件。

(二)检查所搬气瓶是否与需求一致,气瓶各部件标牌完好,且没有泄漏。

(三)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搬运,且不准与化学品混装混运,与人员混乘混运。

(四)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撞的方法野蛮操作。

(五)装车后应采用适当的办法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

(六)可以用手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手执气瓶开关阀移动。

(七)不得带着减压阀移动气瓶,不得在地上滚动气瓶。

第十四条  气路管路连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气瓶供气管路、阀门、仪表、调节装置、支架等主材及附件,须根据气体介质和实验室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主材、附件及敷设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实验室安全要求。

(二)减压阀、液位限制阀、单向阀、止回阀等附件须定期检验,做好记录,保证使用安全。

(三)气瓶链接管线排布应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对于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检查气体管路、压力表读数等,防止气体外泄和设备过压。

第四章 气瓶的使用和报废

第十五条  一般气体气瓶在使用过程中。除遵守第十一条存储相关规定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使用人须经所在单位或所在实验室负责人进行专业操作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气瓶。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用气体的危险性、安全技术说明书、气瓶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预案,培训记录须由使用人本人签字确认,单位留存。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师生不得使用气瓶。

(二)气瓶使用前应再次确认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安全状况和盛装气体;若发现气瓶存在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等情况,须立即停止使用。

(三)使用气瓶必须加装相适应的减压器(分类专用),严格按相关的安全使用规程(包括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操作规程等)正确使用气瓶。

(四)不得对气瓶体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焊接修理、挖补等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五)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六)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七)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压缩气体(也称永久气体)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表压);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八)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保证室内空气流通;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或系统管路上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九)气瓶使用完毕必须关闭总阀,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泄露。

第十六条  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措施

(一)乙炔: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气混合气,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气混合气最易发生爆炸。乙炔和氢、氯、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和爆炸。乙炔容易聚合,压力越高越易聚合。乙炔聚合时放热,温度越高,聚合速度越快;热量的积聚又会进一步加速聚合,如不加以控制,最终也会导致温度超高,而发生乙炔分解爆炸反应,一般物质分解时是吸热的,而乙炔分解时却是放热的。在使用过程中,除遵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之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存放使用地点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在有放射源的场所和放置在绝缘体上使用,使用中要防止受热;发现气瓶温度升高,要立即停止使用,迅速冷水降温,直至不再发热为止。

2.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

3.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4.乙炔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 的剩余压力。

5.使用乙炔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二)氢气:按《GB 4962—2008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执行。氢气无色、无味、无毒、可燃、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他气体混合,并且随温度压力升高,爆炸极限范围还要变宽,且不易被发现。氢气对空气混合气的爆炸极限范围为4.1%~74.1%(体积分数),此时,极易引起自燃自爆,燃烧速度约为2.7m/s,并且随温度压力的升高,爆炸极限范围还要变宽;氢气与氯气相混,经加热或日光照晒也会立即爆炸;氢与氟混合则立即爆炸。在使用过程中,除遵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之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氢气瓶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仓库,严禁烟火。因教学科研需要,确须在实验室使用气瓶,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得超过l%(体积分数)。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楼)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

2.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其他可燃性气体贮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3.开启减压器(专用)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

(三)氧气:按《GB 16912—2008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氧气是强烈的助燃气体,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氧气瓶在使用过程中,除遵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之外,还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他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

(四)氨:氨气为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或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氨气瓶内为液氨,液氨具有强腐蚀性。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或皮肤灼伤。氨气瓶在使用过程中,除遵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之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操作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防护眼镜和橡胶手套。工作场所严禁吸烟。避免与氧化剂、酸类、卤素接触。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气瓶及附件破损。

2.安全柜内温度温不宜超过30℃。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五)其余特殊气体性质和安全措施参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气瓶的报废分两种情况:租用或免费使用气体充装供应商的气瓶,退回气体充装供应商进行报废;购置的气瓶,按照学校相关资产处置规定报废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发生气瓶安全事故时按照各实验室气瓶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实施紧急救援。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校外人员或单位的,按照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细则中未涉及内容,以国家和天津市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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